日前,有媒体报道,厦门一家公司的员工尤先生被查出肝癌,这本就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然而,更让他意外的是,他的月收入由2.5万元降到了1200元。
这件事被报道之后,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人感叹:为公司拼命24年,查出肝癌后竟落得如此下场。
那么,事情究竟如何?当事人所在公司是如何回应的?病假期间的薪酬该怎么算?
尤先生是厦门一家美资物流公司的大客户经理,已经工作24年。 3年前的一次体检,被确诊为肝癌,住院的次月,他看到工资条时,只有1200元,这就是他病假医疗期间的薪酬。由于原先他的工资高达月薪2.5万,这让他产生巨大的落差。
企业:按照厦门市的规定来发放的
该企业厦门区的负责人柯先生表示,企业是根据相关条例支付工资,合法合规。
柯先生表示,1200元的工资是这样来的,在长病假期间,厦门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在2015年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500元,我们按照80%发放工资,我们并不是针对尤先生给他1200元,而是按照厦门市的规定来发放的。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在尤先生患病的2015年,厦门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
律师:多给少给看企业自身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表示,企业的做法确实符合要求。
如果确实是患病在医疗期内的话,对企业来说他应该负担的就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员工对企业做了很大贡献,但是从目前国家的规定来看,只要是企业符合规定就可以了,至于是多给些还是少给些,是按照国家规定还是自己的更高的标准,就要看企业自身了,看自身有没有这样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应的约定。而且,如果这个员工是请病假,在此期间,对于企业来说他没有价值贡献的,如果一定要按照正常上班来支付工资,对于企业负担是比较大的。目前看,像北京、厦门,这种情况下都是一般不得低于本年度的最低标准的80%。
另据当地媒体报道,尤先生的医社保自缴部分金额高达4000多元。这样一来,扣除1200元工资,他还得交3000多元给公司缴医社保。
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上年度收入的月均数量计算,因此尤先生确实需要缴纳高额的医社保费用。岳屾山律师表示,自缴部分属于工资的范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尤先生并不应该再交3000多元,而应该在扣除自缴部分后,拿到1200元的保障工资。
岳屾山律师: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这就涉及到基数调整,刚生病那时候的社保基数比较高的,缴完后拿到手的钱应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厦门区负责人柯先生表示,医疗期间对其工资的调整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的,并非只针对一个人进行的调整,公司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柯先生:2015年,他请的病假,企业怎么可以同意那么久。公司是合法合理的做这个事情,2015年到现在已经接近三年的时间,三年里,我们所有的资料记录都有给仲裁法庭,让其知晓中间的过程,当时我们也准备了相关的资料给法庭那里,尤先生也请了两位律师协助他。
据悉,尤先生的主张已在仲裁阶段被仲裁机构驳回,其表示将到法院进一步起诉。
对于此类风险,普通人又该如何抵御?
岳屾山律师认为,除了社保、医保,还可选购商业保险。
岳屾山律师:可以通过保险来降低风险,降低患病后的支出成本,像社保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针对大病的商业医疗保险,这样能够有所保障。
记者:马闯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