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海南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印发《海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海南省将建立健全省和市县各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同时,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按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学生欺凌的界定
《方案》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即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所有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方案》指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省教育厅牵头协调省直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省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
同时,强化预防体系。首先,加强校内教育。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进行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其次,加强家庭教育。再次,加强学校管理,完善学校技防体系。加快推动在校园主要区域及校门口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实现所有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等系统,并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此外,定期开展排查。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方案》指出,严格规范调查处理程序。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妥善处理申诉请求。海南省省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设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室。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按教育行政主管权限负责处理所属学校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申诉请求应在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做出处置决定后的5日内提出。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启动后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对被欺凌学生身心造成明显伤害的将欺凌者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