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立足工作实际,结合新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和《规定》的具体内容,快速转变理念,积极探索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组织专题学习,细化认定标准。结合刑诉法和《规定》组织召开了专题学习,细化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确定了直接认定与间接认定“非法方法”的具体情形,从收集主体与收集方式入手来认定“非法证据”,从程序性瑕疵与实体性权利侵害来认定“合理性解释”,基本做到了标准明确、原则清楚。
二是加强联动合作,建立预防机制。定期召开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协调会,采取集中学习、制定证据指引等方式,加强证据意识共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法证据。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听证制度。对争议性较大的非法证据认定问题,邀请辩护人、侦查人员及人民监督员列席参加听证会,秉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侦查机关负举证责任证明证据的合法性。
三是做好案前引导和案中审核的结合。利用案前引导把好事前的监督关,对重特大案件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对于证据难以固定的案件,及时引导侦查,明确侦查方向,监督侦查机关取证。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认真开展审核,坚持“听、问、访、看”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对疑问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作为必须进行提问的内容。建成刑事案件讯问室,多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四是引导侦查人员出庭质证或出庭观摩。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可以和被告人当庭对质,不能由侦查机关单独出具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了之。对于案情复杂、涉及证据种类繁多,固定证据困难或存在争议的案件,适时邀请侦查人员出庭观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