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宣判,路某某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刘某某驾驶自己低价购买的一辆小型汽车,套用他人汽车牌照在新乐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在该事故处理中,车辆的来源引起办案人注意,在检察机关的引导取证下,发现其车辆系2014年刘某某花6000元在路某某处购得,路某某在2013年花6900元在高某某处购得。经进一步核查,该小型汽车确定为魏某某在2012年被盗的车辆。一辆小型轿车,牵出三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其中,高某某、刘某某已分别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以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严抓漏罪漏犯,根据侵财型案件在赃款去向和赃物处理上容易引发新的犯罪的特点,特别强调此类案件中赃款赃物去向的审查,要求必须体现在审查报告、起诉文书中,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