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近日发布佳木斯市9名处级干部被查处的消息,具体内容如下:
1.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