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日前,省安委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程序和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履行开工备案手续)齐全有效的停产停建煤矿复工复产的验收工作。
本程序和标准所称停产停建是指正常生产、建设矿井由于敏感时段、节假日放假超过十天(含假期安排检修维护)的煤矿;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发生事故等原因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
本程序和标准规定的验收程序包括企业自验、提出申请、组织验收与审核签字环节。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上级集团公司组成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组要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验收,并针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彻底解决存在问题,消除隐患,形成自验报告。煤矿上级公司自验合格后,填写《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申请表》,按照管理层级向省或所在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属于省属煤矿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验收,合格后,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属于地方煤矿(含兼并重组煤矿、托管煤矿)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验合格,并经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煤监分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验收合格后,填写《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表》形成复工复产验收报告。按照验收层级履行局长(市长、县长)签字手续后,以正式文件通知煤矿复工复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等要求,我省制定了《河北省生产煤矿复产验收标准》《河北省整合技改基建煤矿复工验收标准》,所有生产、整合技改、基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要对照标准进行。
本程序和标准要求,各级煤矿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对停产停建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并将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名单及时通知对方。各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禁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和维修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和审批,确保复工复产煤矿生产安全。
各复产煤矿要把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作为复产前期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重点,在全面排查隐患的基础上,对照复产验收标准认真整改。复工煤矿必须严格履行设计审批程序,按照整改或建设要求,落实责任人、资金、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合理制定整改或建设时间计划表,确定下井人数和整改作业范围;要严格按整合设计方案或整改方案进行施工和建设,确保整改标准和施工质量,严禁借整改和建设之名组织生产。
各级煤矿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验收程序,不达标准、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签字手续,对自行停工停产矿井,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矿长签字;对长期停工停产、被责令停产的煤矿,省属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含兼并重组煤矿)按照层级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各类煤矿复工复产,均不得以验收组组长、验收部门负责人或验收专家等替代签字;已经复工复产但未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的煤矿,要逐矿进行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