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桥西区法院发布三起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被告人冯某非法采矿罪一案 被告人冯某2014年4月份至7月8日,在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河北省藁城市滹沱河城区段河道内开采建筑用砂。被告人冯某供铲车并负责整个砂场的管理工作,鲍某责开铲车采砂。2014年5月30日,藁城市水务局向被告人冯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停改通知书。被告人冯某非但没有停止反而继续雇佣人员采砂。2014年7月8日,办案民警将正在非法采砂的受雇佣人员当场抓获,。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冯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7月16日,河北省地矿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出具了核查报告,估算被告人在该砂场采区内开采建筑用砂资源量16043m³,全部为细砂。2014年7月28日,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为,建筑用砂16043m³,12元/m³,共计192516元。2014年9月4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冀国土资鉴(2014)46号鉴定书。最终认定被告人冯某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产资源价值为1925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藁城市滹沱河城区段河道内采砂,开采建筑用砂共计19251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冯某系初犯,案发后投案自首,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永非法犯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关键词:石家庄,桥西法院,典型案例,环境资源保护 |
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