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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桥西区法院发布三起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解哲琳 2017-06-05 21: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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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 解哲琳 摄

  长城网石家庄6月5日讯(记者 解哲琳)6月5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起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典型案件。

  被告人彭某、房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彭某、房某于2016年2月下旬至6月期间,在晋州市东卓宿镇尹家庄村马某(在逃)开设的镀锌厂内,违法生产镀锌产品。

  在生产过程中,该厂电镀生产形成的废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操作间的地面上,再经地沟对外排放,渗透到地下。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彭某、房某在该电镀厂工作时被当场抓获。

  事发后,石家庄市环境检测中心对该电镀厂直接排入地下的废液PH值、总锌、总铬进行了监测分析。经检测,室内排水口PH值7.2、总锌292㎎/L、总铬0.025㎎/L,室外排水口PH值6.57、总锌29.8㎎/L、总铬0.568㎎/L。该电镀厂私设排放通道,排放的污水中总锌含量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房某明知所工作的镀锌厂属于违法生产,仍违反国家规定,将镀锌过程中形成的废水不经任何处理通过室内暗沟向外排放渗入地下,其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毒物质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尽管镀锌厂老板马某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帮忙、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房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延伸阅读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为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也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同时构罪由结果犯转变为情节犯。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有毒物质”的认定等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从总体立法趋势上看,国家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者的处罚力度。目的是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是针对大企业,对小企业、小作坊也加大监管和控制力度,力求无死角、无漏洞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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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家庄,桥西法院,典型案例,环境资源保护

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