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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来源: 作者: 2017-01-12 22: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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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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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安全生产

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