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
受灾较重县(市、区)可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
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 受灾较重县(市、区)可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 用于防汛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安置、灾后重建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支持做好防汛救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允许受灾较重的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用于防汛救灾和灾民生活安置、灾后重建工作。 通知明确,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的县(市、区)为井陉县、赞皇县、平山县、井陉矿区、灵寿县、邢台县、宁晋县、邢台高开区、南和县、沙河市、临城县、内丘县、永年县、武安市、磁县、鸡泽县、涉县、峰峰矿区。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为2016年度下达的省级有关财政资金,主要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农村公路建设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上年未支出资金,优先用于灾后地质环境治理)、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等。中央下达的以上专项资金也要向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倾斜使用。 通知指出,有关县(市、区)政府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的实施主体,根据本地防汛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实际,自主安排确定支持项目,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要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要把防汛救灾及灾后重建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精准瞄准受灾对象,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
来源:
河北日报
关键词:防汛救灾,财政资金,整合,补助,农村公路 |
责任编辑: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