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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
受灾较重的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

长城网 作者:赵晓慧 何菲 马磊 2016-08-11 2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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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

  受灾较重的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

资料图:受灾的邢台县将军墓镇熊户村。(图片与本文无关)

  长城网8月11日讯(记者 赵晓慧 通讯员 何菲 马磊)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年入汛以来,河北部分县(市、区)发生洪涝灾害。为支持做好防汛救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允许受灾较重的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用于防汛救灾和灾民生活安置、灾后重建工作。

  通知明确,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的县(市、区)为井陉县、赞皇县、平山县、井陉矿区、灵寿县、邢台县、宁晋县、邢台高开区、南和县、沙河市、临城县、内丘县、永年县、武安市、磁县、鸡泽县、涉县、峰峰矿区。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为2016年度下达的省级有关财政资金,主要是: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农村公路建设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上年未支出资金,优先用于灾后地质环境治理)、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非贫困县优先用于受灾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山洪灾害防治资金、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中央下达的以上专项资金也要向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倾斜使用。

  通知指出,有关县(市、区)政府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的实施主体,根据本地防汛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实际,自主安排确定支持项目,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要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要把防汛救灾及灾后重建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精准瞄准受灾对象,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作为监管重点。

  通知强调,省、市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配合,精心指导有关县(市、区)开展防汛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省有关部门在下达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时,要单独列明资金数量。

来源: 长城网

关键词:财政资金,灾后重建,防汛救灾

责任编辑:王嘉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