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通过
无法改正的违建可强制拆除
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在城乡规划建设中,时常出现的批低建高、批少建多等违规违法现象,一直以来是个“老大难”问题。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望从法律层面遏制类似行为。 条例加大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条例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此外,条例还加强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增加了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规定,增加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内容。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关键词:拆除,建设工程造价,条例规定,保护规划 |
责任编辑: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