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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责八清理在行动 邯郸市通报五起典型案件

来源: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作者: 2016-05-10 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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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通报五起典型案件

  1.邯郸县人社局社保中心干部王现洪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王现洪于2011年6月15日在邯郸县工商局注册成立邯郸县亨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2012年12月30日,王现洪将该公司转让给他人,但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手续,直到2015年12月25日,该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才更改为杜青,给予王现洪警告处分。

  2.曲周县农开办招投标不规范问题。县农开办副主任谷志成在主管土地治理项目时,由其负责的2013年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D标段增加工程部分,应招标但未进行公开招标,给予谷志成党内警告处分。

  3.涉县偏店派出所所长李锦荣违规收取管辖村“治安费”问题。李锦荣任偏店派出所所长期间,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分别于2013年1月、2014年1月违规收取该所治安管辖区——偏店乡南寨村村委“治安费”共计3000元,用于该所日常伙食补贴,给予李锦荣行政警告处分。

  4.魏县北皋镇中心校西上后小学校长常红永主体责任缺失案。2013年5月至10月,北皋镇中心校西上后小学教师秦某以照顾生病的公公为由,经该校校长常红永同意,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请假的情况下,找代课教师顶替上班,造成了不良影响。常红永作为北皋镇中心校西上后小学校长,不正确履行职责,主体责任缺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常红永党内警告处分。

  5.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王满义、连军安工作失职问题。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5月20日,武安市交警大队事故科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中超期扣押肇事车辆。对此,王满义作为主要办案人员,负有直接责任;连军安作为侦逃中队队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王满义、连军安警告处分。(邯郸市纪委)

关键词:处分,党内,治安费

责任编辑: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