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李远莉 2016-03-15 15: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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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贵州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发布2015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不合格农资 被罚款3万元

  2015年3月15日,遵义市道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经营的50kg/袋“武捷”牌过磷酸钙(化肥)进行抽样,并送遵义市质监局检测院进行检测。经检验,其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水份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20413-2006《过磷酸钙》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已销售760袋,销售额16720元。道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罚款33440元。

  案例二:“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被叫停

  2015年5月6日,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金山办事处泉东市场,发现当事人刘某在营业场所门口的台阶上铺设了两张“五一钜惠全场手机低价来袭”的宣传广告,并标明:“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整。

  案例三:保健食品广告 误导消费者

  2015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平台监测发现:2015年5月至6月,贵阳某电视媒体发布“一碗泄油瘦身汤”保健食品广告,涉嫌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为保健食品广告,当事人超审批范围发布广告,同时在广告宣传中将保健食品夸大为具有治疗作用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患者盲目相信,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已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四:严查处方药广告

  2015年6月,黔东南州工商局根据省工商局提供的违法广告重点案件线索,对黔东南州某电视媒体发布的印度选停癣药、陆陆通人参再造丸、藏福康十五味黑药胶囊等三种药品广告涉嫌严重违法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该电视媒体发布的上述药品广告为委托发布,其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且广告中均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依据相关规定,黔东南州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梵净美景引人往 网购门票添烦事

  2015年10月3日上午,铜仁市江口县消协接到黑湾河消费投诉点电话,称来自于黑龙江、安微、湖北、四川、上海、重庆等8个省市的108名游客在黑湾河莲花广场执勤点集体投诉。

  游客代表称,国庆前夕,他们在网上看到某旅行社可代售“梵净山旅游观光门票”的信息,他们在网上进行了预订,并将门票费290元汇到了某网络旅游平台账户上,但10月3日他们来到景区时却被该旅行社代表告知门票没有了,导致他们不能上山观光。经江口县消协会同相关部门调查调解,该旅行社退还了游客购票款、赔偿了游客合理损失,并向游客赔礼道歉。同时,调解人员积极与景区方面进行协商,为消费者补购了梵净山景区门票。

  案例六:购车遭遇强售保险

  2015年9月6日,凯里市消费者田女士到黔东南州消协投诉,称其8月在凯里市某汽车城缴纳了5000元定金,订购了一辆售价为15万元的某品牌汽车,9月6日到汽车城交纳了全款准备提车时,经销商突然提出需要另外购买一笔价格为7000元的保险,消费者认为价格太高拒绝购买,经销商表示公司规定不购买保险就不能提车。经调查调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纠正了其错误做法,迅速为消费者办理了提车手续。

  案例七:预付卡退款遭拒绝 消协调解挽回损失

  2015年6月24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消费者袁女士到七星关区消费者协会市东分会投诉,反映她2012年4月30日花1980元钱在七星关城区某婚纱摄影店办理了一张预付消费卡,当天消费了480元,剩余的1500元一直未使用。按照当时与经营者签署的合同规定,如消费卡内剩余金额未消费,满3年后可以返还余额。袁女士在3年中没有使用过该卡,办理的这张卡按约定应返还1500元。

  2015年5月1日,袁女士找到该婚纱摄影店,要求返还消费卡上的1500元钱,可婚纱摄影店人员说老板已换,合同是原来的老板签订的,现在无法返还。于是,袁女士向消协投诉,请求帮助挽回损失。在消协的调解下,经征得消费者同意,该婚纱摄影店用消费者所需的折合1500元钱的商品返还给袁女士。

  案例八:金项链“以旧换新”重量减

  2015年4月9日,消费者邓某到遵义市道真自治县消协投诉,称其2015年2月25日在道真某商场的金银珠宝柜台将自己8.942克的“中晖”牌千足金项链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并交加工费118元后),换得老凤祥牌3D硬金吊坠一个,在佩戴中发现换来的吊坠在重量上有问题,便到金银店约秤,发现该吊坠(还包括带子)只有3克。

  于是,当事人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回原8.942克金项链,但商场金银珠宝柜台负责人以“当时消费者认可为由”拒绝消费者要求。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当事人到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经道真县消协调查调解,由于经营者已将消费者原来的项链进行了加工处理,于是经营者将店内一条8.248克的同品牌千足金项链换给邓某,对相差的0.69克由经营者按销售价288元/克,补给消费者差价198.72元。同时,消费者将老凤祥3D硬金(3克)吊坠退还给经营者,并一次性支付经营者加工费100元。

  案例九: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2015年3月31日,消费者郑女士到盘县消协投诉称,3月30日她接到一条短信:“{XX支付}验证码78…6,开通快捷支付后,银行卡将与XX支付账号(183……164)绑定。共抵诈骗,守护验证码。”

  随后,又收到工商银行短信提示:“你某某卡号,工商银行支出(XX支付)1000元”。她觉得非常奇怪,自己既不上网,也不在网上开展任何业务,收到第一条短信后也未予理会,怎么会有此类情况发生?感觉被骗了,于是急忙到银行取出余下的存款并冻结了账户。

  盘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工商银行盘县支行、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等取得联系,积极展开调查。经调解,“XX支付”平台启动先行补偿程序,先行垫付1000元补偿给郑女士。

  案例十:网络沙发质量差 消协介入得退款

  2015年7月14日,消费者谢某到省消协投诉,称其5月31日在某网络交易平台的某旗舰店购买了一套价格8180元的真皮沙发,可安装好以后发现沙发坐上去容易变形,感觉沙发的皮质不好,希望退货退款。可是与经销商联系却得不到回应,与某网络交易平台联系协商退货也得不到明确答复。省消协受理投诉后,积极与某网络交易平台和其所在地的消协协调,得到当地消协的大力支持,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货,并退回消费者8180元的货款。

关键词:人参再造丸,广告,消费维权

责任编辑: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