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出台《意见》细化实化“四种形态”
近日,为深刻理解、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廊坊市纪委出台了《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对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实践“四种形态”作出顶层设计,推进推动“四种形态”在廊坊的具体化、实效化。 《意见》指出,“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意在“勤浇树”,着力解决的是党员干部破纪之初的思想意识问题。第二种形态意在“正歪树”,及时纠正一些党员干部行为已然破纪,尚未筑成大错的问题。第三种形态意在“治病树”,对违纪情节严重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干部出重拳、下猛药。第四种形态意在“拔烂树”,对那些不知耻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零容忍”,该立案调查的坚决立案、该移送司法的坚决移送司法,以儆效尤,形成遏制。 《意见》对落实“四种形态”进行实化细化,开列了20项具体落实举措。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四种形态”理清思路、分门别类,精准监督、科学执纪,特别是在创新方式方法、落实落细落小上要体现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的要求。 为保证“四种形态”落到实处,《意见》还制定了四项保障措施,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四种形态”作为“三转”的方向,进一步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组织和制度创新,转变执纪观念,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提升执纪能力,从而夯实砸硬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基础。 |
关键词:意见,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 |
责任编辑: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