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在香港签署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11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中央驻港联络办副主任仇鸿出席并见证了签署仪式。 《协议》是首个内地全境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全面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贸易协议,标志着内地全境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正文对与CEPA的关系、适用范围、双方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待遇、金融审慎原则、保障措施、例外条款、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跨境服务、电信及文化专章、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投资便利化等分别作出原则性规定。《协议》附件主要包括:一是内地对香港在商业存在模式下以负面清单方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二是内地对香港在跨境服务、电信领域、文化领域以正面清单方式新增的开放措施以及对CEPA以往协议内容的重述。 《协议》在总结《内地与香港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广东协议》)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在内地全境进一步扩大对香港服务业的开放,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是开放力度大、水平高。内地对香港开放服务部门将达到153个,涉及世界贸易组织160个服务部门的95.6%,其中62个部门实现国民待遇,比《广东协议》增加4个部门。使用负面清单的领域,限制性措施仅120项,比《广东协议》负面清单中132项限制性措施减少12项,且其中的28项限制性措施进一步放宽了准入条件。跨境服务、文化、电信等使用正面清单的领域,新增开放措施28项。二是明确在内地全境给予香港最惠待遇,即今后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只要有优于CEPA的措施均将适用于香港。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模式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除了《协议》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协议》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以更加便利香港业者进入内地市场。 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不仅有利于香港巩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等中心地位和发展新兴现代服务业,也将为内地服务业发展带来新的活力,有利于内地与香港经济的全面深入融合,实现两地经济共同发展。 |
关键词:CEPA,服务贸易协议,香港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