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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税要来了? 个人互发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来源: 长城网综合 作者: 鼎鼎 2015-08-06 10: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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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一份据称出自7月2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传阅的文件昨天在网上泄露。根据该消息,中国税收机构可能引入监管新规,对个人接受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进行征税。而截至昨晚9点记者发稿时,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尚未对此事作出回应。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企业发放电子红包需征税是早已明确的事情,但一直缺少执行的细化标准,此次“内部文件”泄露,或意味着企业发放电子红包缴税细则出台进入倒计时。

   个人红包不在征税范围

  记者昨天核实到,事实上,早在今年春节期间电子红包大战之后,电子红包应该征税的消息就已得到确认,但明确仅是针对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而言,个人间红包并不在此列。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今年3月份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明确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王军说,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一点于情有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王军表示,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部门也正密切跟踪研究,基本的原则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详细

   取得企业红包才需缴税

  该《通知》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方税务机关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详细

   江苏首现微信红包纳税案例

  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这番表态不久,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此后也表示,B2C的红包,比如腾讯在今年央视春晚发放的红包是要纳税的,发放5亿元红包有1亿元是用来交税的,也就是20%。此外有基层税务机关也传出消息,江苏一家企业因在一档电视节目中现场派发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主动向江苏盐城东台市地税局缴纳了75万元“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江苏省首例征收入库的“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据介绍,这家企业通过电视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发放带中奖性质的红包,按税法相关规定,肯定要征收,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江苏东台市地税局曾明确红包派发企业为“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征收“网络红包税”需审慎考量

  不可否认,从企业营销的角度,尽管网络红包的馈赠性质明显,但其本质属性仍是营销推广的手段之一,故而,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更何况,即使单纯从馈赠的角度看,我国税法也有明文规定,“个人接收企业的礼品券、有价证券、现金实物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也应看到,针对“网络红包税”,就算其理论成立,也得虑及某些现状。首先,企业用于营销性质向广大用户发放的网络红包,尽管总额往往巨大,但具体落实到个人,一般往往仅有几元钱甚至几毛钱。若对个人用户接收“网络红包”如此微小的个人所得征税,很难借鉴当前彩票收入征税的“意外收入”名目,因为针对个人彩票中奖早有明文规定,“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征收“网络红包税”,还得考虑征税成本的问题。对于个人网络红包所得,税务部门固然可通过企业(发放红包主体)支出,详细了解到单次企业发放红包的总额,但是,纳税主体并非发放红包的主体(企业),而是接收红包的主体(个人),而对个人红包所得逐个而非随机核实,应该说其甄别、核实、统计成本相当巨大,如果单个红包数额较小,很有可能其征税成本要远超过其征税所得。当然,税务部门也可以直接从发放红包的主体(企业),一次性代扣“网络红包税”,如此征税固然简单轻松、且看似无一“漏网之鱼”,可这又明显与征税程序不合,更直接加重了企业负担。

  其实,在个人用户单次接收“网络红包”过于微薄及纳税成本过于企高的情况下,征税部门或许没必要锱铢必较。而要规避借红包形式的偷税漏税行为,该考虑的也是制订相关法律设立适宜的起征点。不然,对几块几毛钱的红包征税,不仅纳税成本过高可能会得不偿失,更有可能会对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的赢利能力、乃至生存能力造成冲击。毕竟,不管是向用户征税、还是直接从企业代扣,其最终均增加了企业的营销成本,而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的营销,更依赖于低成本的移动互联网创意营销、而非密集的大手笔广告投放。

  因此,无论“网络红包税”是否在酝酿中,其征税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为了堵住偷税漏洞计,也要避免对小额红包的“误伤”,这样才能做到情与理兼顾。(新京报)

关键词:网络红包税,互联网,钱事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