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偷吃俩馒头 拘役4个月
很多人认为盗窃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偷吃食物不算刑事犯罪。但法律的回答是不。今天上午,因入室盗窃时偷吃了两个馒头,被告汪某被东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23岁的汪某上穿夹克衫,下穿短裤,神态平静,说话慢悠悠,有时眼睛不停眨动。据介绍,初中毕业的汪某精神受过刺激,但平时做事与常人无异,2013年曾因偷车被福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 事主家呼呼大睡被抓 汪某老家在江西,但他平时在各处流浪,曾经到过广州、武汉,案发前几天刚刚来到北京,没有工作也没有住处。2015年4月8日下午,汪某来到东城区北池子文书巷胡同一个平房院,被事主杨某的亲戚看到了,以为是流浪汉,就把他轰走了。 但汪某却盯上了这户人家。晚上8点多,汪某再次来到这个平房院,当时户主和街坊都出去遛弯乘凉,无人在家,他就推开了没有关紧的铝合金窗户,爬了进去。这户人家平时只有女事主一人,其老公去世,经济条件一般,屋里只摆着简易床、桌子和椅子,墙上挂着一个小电视,显得比较破旧,因为没有贵重财物,事主平时也不锁门。 汪某进屋后,翻找了一番,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就看到桌上放着两个馒头。汪某看到馒头,难耐饥饿,便抓起馒头,大口吞咽起来。吃完后他觉得有些困,看到旁边有张大床,就躺了上去,呼呼大睡起来。 事主遛弯回来,打开门大吃一惊,只见一陌生男子正躺在她床上。她急忙把男子推醒,问道:“你是谁啊?怎么躺这儿?”汪某说不上来,户主便叫来亲戚并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将汪某带走。 法庭答问有些无厘头 在法庭上,汪某的回答有些无厘头。“进入事主家后你拿过事主财物吗?”法官问。“拿过钱,钱放在抽屉里,大概有千把块钱。”汪某肯定地说。 但法官告诉他,事主陈述其家中并没有丢失钱财。“你需要解释吗?”“不需要解释了。”汪某说。 法官又问:“事主家桌子上是否有食品?”“有饮料。”汪某说饮料喝了。“有馒头吗?”“有馒头。”“你动了吗?”“动过,吃了。” 东城检察院的检察官王雪问过汪某为何要在事主家睡觉?汪某说,他当时特别累,就躺床上睡了。 汪某的父亲反映,汪某平日思维比较特别,但他能够清晰地表达和认识自己的行为,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虽然智商不高,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入户偷吃馒头也是犯罪 检察官王雪介绍,在起诉阶段,事主表示原谅了汪某,还替他求情,认为他还是孩子。但实际上,汪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虽然一个馒头仅价值七八毛钱,两个馒头加起来不过1元多,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室盗窃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住所安全,没有数额限制的要求,也没有既遂和未遂的规定,因此即使汪某没有盗窃财物,或者没有偷吃馒头,只要进入他人家中入室翻找财物,其行为也属于入室盗窃。 法官经过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汪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到今年8月汪某即可刑满释放,对此汪某没有表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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