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应成为“空中楼阁”
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7月14日《成都商报》)
“高温津贴”进入发放期,本是国家明文规定,执行情况却不乐观。在记者的调查中发现,或是农民工仍领不到高温津贴,常遭打折扣;或是不按规定按月份发放,按高温天数发放;亦或是用绿豆、饮料等防暑降温物资“冲抵”,蒙混过关。“高温津贴”竟成了“镜花水月”“空中楼阁”。 根据媒体报道,在午后烈日下的北京大街上不仅不乏园林工、清洁工的身影,仍有人不知道“高温工时规定”,多数表示“并未指望能足额拿到高温津贴”。 这则新闻的背后,是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的直观体现:一方面由于宣传普及不到位,很多人并不知道可以领取这项补贴;另一方面,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考虑,也有相当多的企业单位选择规避这些政策。 可以说,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是一项人性化的利民政策,是以民为本的体现,传递的是温情的关怀。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为何落实不到位?高温补贴发放出现的问题,反映出一些企业单位对防暑降温工作重视不够,同时也说明可劳动部门的监管不力。 加大监管力度是政策发挥实效的前提和保障,监管执法部门当加大监管。目前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监督,然而,监督管理工作比较乏力,惩处方面的欠缺,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因此,要明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保证政策的刚性和权威性。 此外,劳动者在企业面前较为弱势,不敢更不会主张权利,都是高温政策难落地的重要原因。高温维权要有法所依,就要把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律化,可以考虑将高温津贴等高温劳动保护措施列入《劳动法》,提高其执行效力。 发给劳动者的不仅仅是福利,而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和稀泥”随意打发高温补贴的企业当严查不待,维护员工权益,法律和监管执法部门要给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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