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夜明珠”矿惹官司 企业喊冤

来源: 光明网 作者: 2015-06-25 17: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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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和专家意见未被认可 重审一审梅兰败诉

2015年4月3日,承德中院重审一审宣判。判决结果与上一次的一审判决结果基本一致——还是判决继续履行协议,梅兰集团给付计春林1700万元。

法院认为梅兰集团提交的张志洪、黄永芳的证言“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要求,不予认定”。同时认为黄永芳虽然当庭作证,但系梅兰集团员工,陈述计春林不认可,且梅兰集团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因此不予采信。

对于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作出的评审意见书,法院认为该中心不具备合法的矿山地质资源评审资质,且计春林被排除在外,不符合中立、公平的评审原则,故不予认可。

但刘国新的当庭陈述,以及计春林一方提交的《河北省围场县颖兴萤石矿资源远景评价地质报告》,被法院予以采信。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承德中院认为,《颖兴萤石矿综合评价报告》并非正式的法律文件,该报告没有出具人,也没有编制单位,不具备法律意义,梅兰集团也没有提供确实证据证明是计春林单方提供了报告。因此,梅兰集团提出的因计春林提交虚假报告遭受欺诈而签订协议的意见,证据不足。

法院同时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矿山还没有全面、细致的地质勘查资料,扩界也没进行,因此,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萤石矿储量只能是预测储量,而协议中约定的预测储量与河北中川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预测储量并不悬殊,国土部门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系根据已做工程计算的储量,但并非最终储量,不能以此否定预测的远景储量。因此,梅兰集团关于计春林存在民事欺诈的观点不能成立。

对于梅兰集团提出的显失公平一节,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计春林具有“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主观故意。

律师感到“不能理解” 再次提出上诉

判决后,梅兰集团再次提出上诉。

梅兰集团的律师对法院的事实认定感到不能理解:“我方的评审意见,法院认为是单方作出不能采信,但对方作出的远景报告法院采信了;我方证人当庭陈述,法院认为该人系员工不能采信,但对方的证人刘国新也是计春林雇用的人员,为什么他当庭的陈述就能够作为证据呢?而这些,都是认定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呀!” 律师还认为,法院从围场县国土局调取了《颖兴萤石矿扩界勘察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颖兴萤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等文件,这些文件都是政府备案材料,应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

“即使计春林不构成欺诈,起码也算是显失公平。我集团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投资受让一家980万储量、每年开采生产规模20万吨的萤石矿作为稳定的原材料生产基地,只有14万余吨储量、每年只能开采2万吨的是个微型矿,就算把整个矿山一下子都开采完,也只够梅兰集团用4个月的,这样的矿,我们要它做什么!”梅兰集团一位负责人说。

对于“多次派人实地考察”一节,梅兰集团的负责人承认集团确实多次派人去过,但他认为,“矿石储量不是用肉眼能看出来的呀,何况梅兰集团只是个一家化工企业”。

所谓预测储量 被指是错误矛盾概念

律师将法官的观点告诉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的专家后,专家也表示不解。专家告诉梅兰集团的律师,根据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2.2.1规定,评价报告中必须包括工程实施细节。

工程实施,一般包括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既然是评价,就必须有评价手段。不能没有手段和过程,直接就给个结论,结论的依据得让人知道呀!所以,我们认为《河北省围场县颖兴萤石矿资源远景评价地质报告》载明资源量(334?)矿石量813.5万吨是主观臆造。”专家表示。

专家同时告诉律师,之所以《颖兴萤石矿扩界勘察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颖兴萤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以作为储量依据,是因为这两份材料都经过工程实施,有大量实地数据作为支撑。

“所谓的预测储量,是错误的、自相矛盾的概念。”专家说,在矿业行业中,行业人士众所周知,“储量”必须是个确定的数值,既然储量是个确定值,那么自然不能是“预测”的,“预测储量”这个显然不存在。

“334后面为什么要加问号?那是因为它在经济上是没有意义的,是没有经过工程验证的。”

对承德中院认为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不具备合法的矿山地质资源评审资质一节,据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介绍,该中心系中国矿业联合会从事储量评审、矿业技术咨询的专业机构,中矿联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2001年授予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格。

中矿联的专家告诉律师,这些年来,国内不少法院委托该中心做过各种相关鉴定。

据了解,案件将于不久后开庭审理,此案正在被国内多家媒体关注。 文/陈明

关键词:梅兰,夜明珠,矛盾概念,投资回收期,储量,矿山规模,颖兴萤石矿综合

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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