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夜明珠”矿惹官司 企业喊冤

来源: 光明网 作者: 2015-06-25 17: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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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一座萤石矿(高质量的萤石即是夜明珠),还没开采就起了纠纷。涉案企业喊冤:实际储量只有合作方承诺的1.49%,利润只有合作方承诺的0.5855%,难道对方不是欺诈、合同不是显失公平吗?

目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认定民事欺诈和显失公平均不成立,判决合同应继续履行。对此,涉案企业感到不能接受,对法院不采信己方的证人证言、专家评审意见一节也表示不能理解,遂提出上诉。

据了解,河北省高级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梅兰化工集团是位于江苏泰州的一家以含氟新材料为主要产品的大型工业企业,曾获得“中国石油和化工百强企业”、江苏省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荣誉。

搞氟化工离不开萤石。萤石又称氟石,主要成分是氟化钙,高质量的萤石就是“夜明珠”。

“我们每年需要萤石粉36.75万吨。这么大的需求,让集团领导希望投资一座萤石矿,以保证稳定的来源。”梅兰集团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说,基于此,梅兰集团通过他人认识了河北人计春林。

按照梅兰集团负责接洽谈判的张志洪经理的说法,2011年上半年他去河北承德考察,计春林称其拥有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一座萤石矿,并提供了《颖兴萤石矿综合评价报告》。

报告中介绍,萤石矿储量980万吨,每年可开采20万吨,平均品位CaF265.4%,矿脉10条,在0.64平方公里的矿区范围内已投入2000多万元,可实现年销售收入1.04亿元,年度纯利润5020万元。

评价报告中有这样的文字:颖兴萤石矿经过近几年的勘察和探采,总的经济价值高达约18亿元人民币。属于大型以上矿山规模。矿脉形态简单,规模较大,产状明显,有利于开发和利用。是近阶段投资获利的短频快的好项目,是长期投资经营的资源型热门矿山。

张志洪说,梅兰集团作为一家化工企业,缺乏矿业知识,听信了计春林的介绍,于2011年6月23日与计春林签订了合作协议及备忘录。根据协议,萤石矿作价8000万元,50%的权益作价4000万元给梅兰集团。签订协议后,计春林以借款名义从梅兰集团获得300万元。

但此后,梅兰集团与计春林发生纠纷。2013年4月1日,计春林将梅兰集团起诉至承德市中级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转让款。2013年8月9日,梅兰集团向计春林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合作协议和备忘录,并要求计春林返回300万元及利息。

2013年12月9日,承德中院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梅兰集团支付计春林1700万元。梅兰集团上诉。2014年8月4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的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激辩。梅兰集团称,计春林编制虚假的萤石矿综合评价报告,诱使梅兰作出错误判断,已经构成民事欺诈和显失公平的事实,要求法院撤销合作协议和备忘录,判令计春林返还300万元及利息。

计春林否认欺诈。他表示,双方经过长时间接触,梅兰集团对萤石矿的具体情况是知情的,所谓《颖兴萤石矿综合评价报告》内容虚假一说没有事实依据,合同协议中对储量、品位、矿脉数量以及前期投资数额不是以报告为准,而是“双方商议确认”的。

梅兰集团申请法院从围场县国土局调取了《颖兴萤石矿扩界勘察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颖兴萤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

梅兰集团表示,这些文件都是计春林一方办理扩界手续时有关单位勘察后作出的,经承德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围场县国土局备案生效。梅兰集团称,这些文件计春林都没主动告知梅兰集团,如果不是打了这场官司,梅兰集团至今都还被蒙在鼓里。

上述文件显示,涉案萤石矿资源储量仅为14.638万吨,不是980万吨;CaF2平均品位为52.07%,不是65.4%;矿脉7条,不是10条;前期投入为数百万元,不是2000万元;至于可采储量、每年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纯利润、投资回收期等更是天壤之别。而这些,还是萤石矿扩界到1.4848平方公里之后的情况!

“资源储量,只有《颖兴萤石矿综合评价报告》描述的1.49%;销售总利润估算值为1054万元,只有《颖兴萤石矿综合评价报告》描述的0.5855%!”梅兰集团一位负责人说。

针对上述文件,计春林向法庭提供了由河北中川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省围场县颖兴萤石矿资源远景评价地质报告》及说明材料。报告显示,涉案萤石矿“远景资源量”为(334?)813.5万吨,预测品位CaF20-50%。

针对《河北省围场县颖兴萤石矿资源远景评价地质报告》,梅兰集团委托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作出评审意见书。多名矿业专家参与了评审,作出如下意见:《河北省围场县颖兴萤石矿资源远景评价地质报告》载明资源量(334?)矿石量813.5万吨没有可靠的基础数据,是主观臆造的,完全不真实;资源量(334?)不是储量,该报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当初承德中院一审判决梅兰集团败诉,认定的主要事实依据是:矿方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当时矿方找到一名叫刘国新的技术人员陪同梅兰集团考察,考察后刘国新在双方组织的研讨会上做了汇报,双方对汇报都很认可,并一致同意委托刘国新撰写《颖兴萤石矿综合评价报告》,后签订协议。基于此,承德中院认为计春林和梅兰集团之间的协议是经过充分考察、协商后达成的,应继续履行。

重审一审期间,梅兰集团一方提交对员工张志洪、黄永芳的证言,证实《颖兴萤石矿综合评价报告》是计春林于2011年5月16日交给张志洪的。就此,黄永芳还当庭出庭作证。

计春林一方则让刘国新出庭作证。刘国新在法庭上称,《颖兴萤石矿综合评价报告》是梅兰集团经过考察、与计春林协商一致后要求他写的,不是计春林单方给梅兰集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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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梅兰,夜明珠,矛盾概念,投资回收期,储量,矿山规模,颖兴萤石矿综合

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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