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类不动产统一登记 楼市备战“小阳春”
导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专家称,将来楼市有望全面摸清家底。国土资源部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尽快颁布使用统一的簿册证书,同时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3月1日起实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现在距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对于一些百姓和房企担忧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房价会被拉低、会让原本就库存高企的楼市再添重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现在距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很多人都关心,《条例》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对于一些百姓和房企担忧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房价会被拉低、会让原本就库存高企的楼市再添重负。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表示:短期内不动产登记并不会使大量房源进入市场,从而拉低成交价格。一些多套房源持有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名下部分房源出手,但“抛售”不代表“甩卖”。“因为这样实力业主一般来说买的都是地段优越、配套完善,具有投资持有价值的房产。这样的硬通货很难降价。” 分析师张大伟也依据中原地产统计数据做出判断,“二手房市场近期有不少高端产品和大户型涌入,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开启和加速,这种现象还会加剧。”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也表示不排除有些家庭或个人由于不愿进行登记,而处置名下部分房产。“这会加速市场流通,还可能在局部区域导致供应增加伴随的房价下行。” 此外,不动产登记虽然有统一部门、统一规则引领指导,但落实到地方难免存在差异,必然需要一些因地制宜的具体办法。虽然各地都在积极表态和行动,但这项工作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光明网) 实施推进还需完善细则 随着不动产条例实施临近,市场的担心也在升温,比如只有条文但没有细则,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将比较艰难。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的首任局长王广华表示,目前国土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已在征求国务院36个部门和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同时,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政策意见也在抓紧起草,力争在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出台。 国土资源部日前举办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三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具备颁发新证条件的地区,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力争2015年底全面颁发新证书。 联席会议还要求各部门督导地方加快职责和机构整合,确保先行地区统一登记窗口设置到位,颁发统一证书准备就绪;尽快颁布统一的登记簿册和证书,与《条例》实施同步启用;抓紧健全《条例》的配套制度并做好逐级培训,制定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指导意见;加快信息平台建设,今年上线试运行,2016年拓展扩容,确保2017年全面运行;完成国家层面统一登记窗口正式运行的技术准备工作。 【详细】 专家观点:并不直接影响房价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房价的影响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影响房价,只是会对以它为基础的房产税、遗产税产生影响。不动产完成登记还需几年时间,房产税、遗产税的征收办法也尚未形成。” 顾云昌说,对楼市来说,不动产登记将会对买卖双方的心理预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总体来说,仅一项政策对楼市的影响十分有限。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不排除有些家庭或个人由于不愿进行登记,而处置名下部分房产,“这可能在局部区域导致供应增加。” 顾云昌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将为房产税的征收提供数据支撑。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提到,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助于推动全国住房信息联网,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华西都市报) 哪些不动产权利需登记? 根据《条例》,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都属于不动产。具体而言,共有十项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根据条例,不动产登记簿主要记载四类事项: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 谁可以查询不动产信息? 有了这些信息,是不是可以随便查询别人的不动产信息?当然不是。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副总登记师、产权登记处处长刘燕萍说,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信息;相关部门,如司法部门、司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处处长蔡卫华说,不动产登记对普通老百姓享有的不动产权利没有影响。“主要是因为《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蔡卫华还提到,原有的发证的权利证书是有效的,如果不卖房子,可以永远持有原有的证书,原有的证书永远有效。 |
关键词:楼市,不动产统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