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消失原因:内外勾结合伙冒领 忽悠销售存款变保单
问责难,索赔追回“几乎不可能” 存款丢失后,大家最关心的是能否索赔追回。 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朱民强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讲,受害者可以索赔和追回存款,但这个过程非常漫长和艰难,“法院处理时分两部分,对行为人本身是按照刑事案件来办理,对民事部分要求银行依法承担责任。但在现实中会存在法院会进行先刑事再民事这样一个环节,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先进行刑事部分的审理,然后在进行民事部分。”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平说,对于银行存款丢失后的索赔追回,现实情况是,“几乎不可能”。 有些索赔案件往往扯皮数年仍无结果。上文提到的台州张女士900万元存款失踪案,后来查明这笔存款被银行营业部主任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张女士诉诸法律,经过6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 一些“丢钱”的上市公司也曾与银行对簿公堂。例如,上市公司酒鬼酒2013年曾宣布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1亿元存款被盗。事后尽管嫌疑人被捕、部分失款被追回,仍导致上市公司在当年亏损3668万元。这意味着大部分损失依然由股东承担。 由于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有些银行声称冒领人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时间、账号及住址等信息,因此责任在于储户泄露了个人信息。“但从因果关系来看,信息泄露不能说明储户一定存在过错,银行方面同样可能造成储户信息泄露,直接导致存款丢失。”徐玉平说。 2005年,湖南衡阳市民胡某将1500万元存入工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不久后却只剩下6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诈骗案3名犯罪嫌疑人中包括该支行行长的弟弟,嫌疑人伪造了存款人留存在银行的公司印鉴,并在银行顺利掉包印鉴,取走存款。 加强监管和立法,保障储户存款安全 专家指出,最近接连发生的银行资金和信息安全问题,细究起来,症结在银行。一方面,银行将主要精力放在追求业务扩张上,一些监管制度流于形式,给一些唯利是图的金融蛀虫和内鬼以漏洞可钻。另一方面,银行担责意识不强,当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出问题时,总凭借强大集团利益优势和充分话语权,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此外,监管部门缺乏严厉问责机制和前瞻性监管措施,对发生此类案件机构高管问责不到位。 “在每一起存款失踪事件中,都能看到银行管理存在的漏洞。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才可能从源头上杜绝银行存款不翼而飞事件的一再发生。”一位业内人士说。 “现在有关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数是由金融部门参与起草的所谓部门立法。部门立法必然带来对部门利益的过分保护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即使存在一些保护客户权益的条款,多数也是原则性的,甚至宣言式的,可操作性不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说。 “这类案件最大难点就是举证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遵循的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具有准公共属性。银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远高于一般企业,银行具有高于储户的交易地位,其责任构成中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应该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定责任。仅从民法角度判断银行责任,不利于促使银行提高技术,增加安全性的需求。”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一介绍说,目前许多国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应该增加相应的条款,更注重保护储户利益,加大银行责任,以符合规范和发展金融行业的要求。” “银行基本上是安全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的存在。”一位业内人士提醒广大储户,到银行存款一定要在银行场所内,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内进行。不要轻易接受银行工作人员的高利息产品的推销,对那些承诺高额回报的各种存款形式,更要戒备。 新加坡银行管理的经验值得借鉴。某国有银行新加坡支行的一名职员告诉记者,把客户的资金转到外部的事情,在新加坡根本不可能发生。因为一是法律比较健全,二是银行内部管理十分严格。比如,每笔大额款项出入都要有两人当面和客户确认,执行交易时也需要两人。客户的所有文件监督人员都会再次检查,如有任何差错都计入个人的绩效考核。银行从业人员一旦出现污点,在本行业就没法做下去了。理财人员上岗前要考若干执照,监管审核通过才行。执业过程中,除了本支行的审核,管理部门有专门的监督人员对所做业务进行合格检查。监管部门还会经常暗查,检查是否有违规行为。(综合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经济参考报、新京报、法制晚报等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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