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将促进劳动力流动
公务员养老金待遇仍较高
短期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不会降低 此前许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者担心制度并轨后的养老金待遇下降,本次改革也给予了明确回应。以本次改革时间点为界限,可以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为三类:“老人”、“中人”、“新人”。 所谓“老人”指的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之前已经退休者,《决定》明确指出,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也就是说,“老人”的养老待遇不受本次改革影响。 “中人”指的是《决定》出台之前参加工作,出台之后退休者,即当前在职的机关工作人员。对此《决定》也明确指出,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办法就是,“中人”退休后除了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外,还能领取过渡性养老金,以此弥补基本养老金不足。“新人”指的是《决定》出台之后参加工作者,他们将完全按照新的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长期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仍将高于大部分企业职工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无论是缴费方式、缴费比例,还是待遇计发办法等都与企业职工完全一致。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这个和面向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类似,但是缴费比例不同。 企业年金中个人工资4%以内的缴费,企业工资的5%以内的缴费享受税收优惠,合计为9%。而《决定》规定,职业年金中单位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为4%,高出企业年金缴费比例3个百分点。可见,在缴费基数相同的情况下,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完全一致。 但是在职业年金待遇部分,在投资方式相同的情况下,机关事业单位将高于企业职工。而且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90%以上的企业职工没有企业年金计划。因此可以预料,双轨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仍高于大部分企业职工。 养老金制度并轨统有利于机关与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 本次《决定》回应了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对于养老金双轨制改革的期盼,标志着我国全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同时对于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也意义重大。此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是退休金制度,工作期间没有单位和个人的任何缴费记录和基金留存,如果公务员打算辞职到企业就业,无法顺畅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影响劳动力流动的积极性。 即便北京等地出台了地方性政策,但是对于养老保险权益的确定也缺乏客观准确的依据。本次《决定》出台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完全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上述问题从根本上得以改观。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不会影响企业养老金积累 此前有媒体疑虑,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之前从来没有缴费积累,养老金制度并轨后,是不是会用企业职工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导致企业职工养老金结余缩减。 对此,本次《决定》也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从缴费到领取都将独立建账,分灶吃饭,互不影响。因此也不存在制度并轨后,企业职工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的情况。 本次《决定》仍是确定大原则,具体政策有待明确 有待明确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本次《决定》指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这个缴费工资是个人全部工资收入所得,还是只限定于基本工资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两者差别巨大,不同缴费工资基数影响个人账户缴费积累和未来的待遇领取。 二是职业年金如何运作。本次《决定》只是明确了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企业8%,个人4%。具体办法还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核心是职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可能的选择有两种: 一是采取类似企业年金的方式,即当期财政和个人向职业年金账户足额缴费,然后将基金用于市场化投资,待参加者退休时,根据缴费和投资收益情况计算待遇水平。 二是当期不向职业年金账户缴费,只是记录缴费权益,等到退休时候按照一个事先约定的待遇水平进行发放。两者各有利弊,前者政府未来的财政负担小,但是投资面临不确定性大。后者管理简单,但是政策设计复杂。 三是养老金待遇如何调整。本次《决定》指出,要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但是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调整实践来看,过去十年里,每年简单按照10%增速进行调整,并未严格关联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后续如何修正调整方式,有待进一步明确。 |
关键词:公务员,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