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民生费用不容随意附加
记者调查发现,在关涉民生的水、电、汽油价格中,“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项目易增难减。按2013年全国用电量初步估算,仅电价附加费一年可达2000多亿元。这些附加费到底该不该收?最终流向了哪里(11月14日新华社)。 全国一年仅电价中额外附加的收费便高达2000亿元,这样的附加收费规模、所附加的民生负担之重,无疑令人咋舌。不过,尽管如此,这种附加费现象,并非什么新鲜事,而是长期以来一直普遍存在的一个现实。不仅普遍存在于水电油价格之中,也同样存在于其他许多重要民生价格之中,如飞机票中的民航发展基金、电影票中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不难看出,这里所说的附加费,大多是政府性基金。如电价中附加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而据财政部《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显示,全国政府性基金共计30项。“2013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52239亿元,比上年增长39.2%”。 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性基金是“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依据这样的定义,从理论上看,政府性基金当然并非不可以附加在民生费用中征收。回到现实来看,目前政府性基金的实际征收状况,显然又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政府性基金项目数量较多。不仅目录中收录的便有30项,目录之外,还有许多随意设置的政府性基金,据此前专家透露,全国所有政府性基金接近50项。其二,某些政府性基金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如上述目录中的30项基金,仅有6项有明确法律依据,其他大多依据的只是部门规章。而依据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其三,许多政府性基金的具体收费设置也显得不合理,没有一个明确的收费期限。最后,在政府性基金使用阶段也存在预算管理不规范、使用情况不透明的情况。 在这种背景下,要想确保各种民生价格不再被随意收取附加费、减轻民生负担,必须对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一方面,严格遵循政府性基金本义和立法法相关要求,大幅裁减各种缺乏合法合理性的政府性基金。正如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的,要“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必须意识到,在目前公共财政收入接近13万亿元、宏观税负已达到36.8%的背景下,原本是权宜、非税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已没有必要大规模长期征收。一些项目即使确有征收必要,也应按照“费改税”规律上升为正规税收。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确需保留的基金项目,也要在设置、征收、使用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监管,提高其透明度和可监督性,确保真正用于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而不是沦为谋取部门私利的道具。 |
关键词:附加费,民生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