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的加法和减法

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 殷泓 王逸吟 2014-11-03 2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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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坚持了问题导向,针对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和调整,内容涉及面广,具有现实必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光国说。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充分肯定草案的同时,围绕取消死刑罪名、完善危险驾驶罪、加大人权权利保护等热点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广泛讨论。

  取消死刑罪名,要符合中国实际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分组审议中,是否应该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成为讨论的焦点。

  李安东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他指出,走私核材料就是核扩散,危险性极高、危害性极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有关核专家表示,一杯高放射性的核废料就可以污染整个洞庭湖,所以走私核材料和核扩散所带来的危害是常规武器弹药不可比的,世界各国也都把核材料管制列为最高级别。

  “强迫卖淫罪,从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相当恶劣,可以说是对妇女野蛮的践踏。对这种犯罪行为,如果不用死刑来震慑的话,这种现象还会持续很长时间,这种犯罪行为也始终是对妇女的一种威胁。”许振超委员说。

  “在审判中要慎用死刑,但也不应一味顾忌国际上的压力,追求所谓的现代潮流,立法还要符合中国实际。”尹中卿委员强调。

  吸毒后驾驶,也应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了危险驾驶罪,增加规定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同这一修改,并提出应该进一步细化完善。

  任茂东委员说:“建议规定具体的额度或者比例,能够在刑法中明确的就一定要明确,否则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不好执行。”

  杜黎明委员建议将“毒驾”入刑。他说,司法实践中发现,吸毒人员吸毒后易产生幻觉,其驾驶机动车危险性与醉酒驾驶相当,甚至更加严重,建议增加一种情形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这项建议得到了刘政奎委员的认同。刘政奎委员表示,毒驾同样危害公共安全,而现在国家对于毒驾处罚较轻,刑法处罚更是空白,应该将毒驾入刑,以遏制这种行为。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不应免除处罚

  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这个修改方案有了进步,也作出了修改,我建议不妨修改得更彻底一些。”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赵东花表示,1997年制定刑法时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旨在减少暴力抗法的行为,也维护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这一规定在当时是符合国情和民意的。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权保护理念深化,“买人犯罪”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势必造成他们的侥幸心理,不利于有力打击买方市场。她建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不得免除刑事处罚。

  张涛委员也表示,买卖妇女儿童犯罪时有发生,如果没有买方市场,这种现象才会得到遏制。他也建议删去“免除处罚”的规定。

  此外,草案还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罪,扩大了保护对象,同时加大了对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王明雯委员表示,这一修改填补了我国刑法中男性同性性侵的法律空白。可以说是一大亮点。然而,这一修改中“恶劣情节”中不包括强奸,因此草案只是一个有限的进步。

关键词:刑法,死刑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