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放大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功能

来源: 河南商报 作者: 王旭东 2014-08-18 16: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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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02版)

  《条例》征求意见“开闸”,民意“灌水”,期待水到渠成。无论是官方公布的“三种方式提出意见”,还是网友通过跟帖、微博、博客、微信等网络表达形式发表意见,都是一种民意“灌水”。一方面,“灌水”需要直抒己见、开诚布公,体现表达的自由;另一方面,“灌水”亦需要深思熟虑、专业陈述,体现表达的价值。《条例》征求意见,核心是让民意民智成为“动感地带”。不过,在表达意见与建议的过程中,有必要厘清三个问题。

  其一,确保实现制度的主导价值不动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的需求。推行市场经济首要的便是明确产权,甚至可以说,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权利。不动产登记,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可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进一步,对国家宏观的房地产调控也大有裨益。

  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或者严格地讲,是制度的主导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二,适度挖掘制度的衍生价值不偏废。虽然公众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反腐功能抱以期待,但“反腐”毕竟只是其衍生价值。有专家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确实可以为反腐提供某些便利,但如果为了反腐而搞登记,那很可能反腐不成,登记制度也完善不了。这是一个很好的提醒。当然,核心价值与衍生价值并不矛盾,只是有所侧重。不过,当核心价值与衍生价值产生“直接冲突”时,在不动产登记困难重重、利益掣肘的当下,衍生价值必须让步。

  其三,实践可以跑在《条例》前头不停步。在舆论喧嚣声中,不动产登记工作已在很多地方悄然启动,并未坐等《条例》出台与施行,先行先试,秉承改革创新精神。如果各地都“不动”,或者观望,不动产登记就成为“不动作”。可以允许争议与博弈,但不能容忍不行动。让实践先“动”,实践出真知,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到时候可收获预期的效果,甚至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灌水者不妨将现阶段的启动情况“注入”意见之中。

  如果能够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共识,“灌水”才有可能更“解渴”,更有针对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才有利于《条例》的早日出台。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反腐

责任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