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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布香格里拉火灾起因 建议处分县长等10人

来源:人民网 作者: 2014-06-24 10: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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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雷击、自燃、吸烟、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

  (1)消防专业队伍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的主要原因是:独克宗古城2012年6月新建成的“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消防栓未正常出水,自备消防车用水不能满足救火需要,导致火势蔓延。

  (2)“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

  (3)“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要求,更加降低防冻标准,不能有效防止低温冰冻。

  (4)“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把关,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5)建设方为解决消火栓冰冻问题,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了补充改造,但因直管穿越冻土层未进行保温处理,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不仅未起到防冻作用,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温冻结的隐患,在冬季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作用下,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火灾当日最低气温-9摄氏度)。

  (6)相关部门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该工程是专门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向迪庆州消防支队进行报审咨询,支队防火处康志红答复:“没有特别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设施是不归我们管,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之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备案,州、县消防部门在知道这一建设工程的情况下,也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未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

  (7)独克宗古城内通道狭小,纵深距离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或通行,古城内建筑物多为木质,耐火等级低,大量酒吧、客栈、餐厅使用柴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且在扑救火灾时,未能及时联动,提供加压保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

  1.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唐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独克宗古城管委会作为“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已经知道该工程消火栓存在冰冻问题后,自行组织消火栓防冻改造,反而增大了消火栓腔体冻结的几率,并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致使多数消火栓一年多带缺陷运行,对火灾发生后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导致火势难以有效控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存在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不到位,具体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

  4.迪庆州公安消防支队、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指导检查督促不力,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及抽查、检查职责。对该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5.香格里拉县质监站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跟踪监管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施工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

  6.香格里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市政消防供水重大事项负有责任。事故当日值班值守人员失职,不能及时加压古城市政消火栓补充供水。

  7.迪庆州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对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履职不够,对消防重大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未组织专项检查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关键词:香格里拉,古城火灾

责任编辑: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