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详解:单独家庭生二孩,手续怎么办?
六问: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再生育时,所获奖励要退回吗? 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原则上不再退还。 但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又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应予以退还。 七问: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在政策实施前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是否属于政策外生育? 答:是政策外生育。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的子女,均认定为政策内生育。 八问:对政策外生育的夫妇,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分别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分别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分别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九问: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妇,但未办《生育证》,征收社会抚养费怎么掌握? 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十问: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政策有没有变化? 答:此次我省对生育政策的修订不涉及再婚家庭。关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继续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一问:我省关于生育间隔的规定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符合我省二孩生育政策规定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4年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十二问:办理二孩准生证时,会不会遭遇办证难? 答:今后,我省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下放审批层级,改进工作作风,省卫生计生委已制定了简化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 十三问:第一胎生育双胞胎甚至多胞胎的,适用这次政策吗? 答:不适用。 十四问: 对于做假者如何监督?举报电话是多少? 答:对拟批准再生育的单独家庭,按照规定将在单位、村(居)委会公示10天并逐级公布监督电话。群众如发现造假者,可通过举报电话进行监督。省级举报电话为0311—87046044,也可直接拨打12356计生热线电话进行举报。 十五问: 面对可能出现的生育高峰,医院产科等生育服务质量能否保障? 答:今后,我省将加快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服务设施建设,和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同时,还将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筛查管理,加快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转诊、会诊网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有效,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十六问: 目前,我省生育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二孩的情形共有哪些?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十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关键词:生育,子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