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宣判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
3月28日上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镶嵌着天平铜片象征公平正义的法槌重重的一敲,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该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邯郸市第一例污染环境罪。这一案例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邯郸及周边的非法重污染小企业。 案情: 邯郸首例污染环境罪宣判 2013年年初,村民王某在馆陶县魏僧寨吴庄村从事镀锌镀镍加工,看到此项营生利润可观,同年6月,王某便将设备搬回该县徐村乡营盘村,在自家院中办起了镀锌镀镍加工加工厂。 镀锌镀镍除了高额的利润外,伴随产生的还有未经处理的重金属污染,给镀锌厂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镀锌镀镍产生的工业废水,在没有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入地下,极大地危害着周围村民的居住安全。 2013年9月,馆陶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多次调查取证,证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后,当即将王某私设在家中的镀锌镀镍厂查封。 2014年3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锌镍的重金属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总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水非法直接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至此王某成为“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邯郸地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的第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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