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关系中长期规划》(全文)
四、防务和安全 (一)加强两国高级别军事交流及在安全和防务领域经验分享,以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建立平衡、互利的合作关系。 (二)继续组织中法高级军官防务安全研讨班,深化中法军校交流,加大两军人员培训合作力度。 (三)加强中法军队在维和、打击海盗和参与双、多边演习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加深两国军队的相互了解。 五、经贸问题 (一)支持加强公平、开放、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支持履行二十国集团关于将不采取新的保护主义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的承诺。 (二)支持二十国集团作为旨在保障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的主要国际经济合作论坛所发挥的作用,支持二十国集团布里斯班峰会制定积极务实的全球增长战略。 (三)支持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改革,尽快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份额和治理改革,确保国际金融安全网的有效性。 (四)重申为实现公平的国际贸易制定新的国际指导原则的目标,尤其是在出口信贷领域,按照出口信贷国际工作组的工作目标,制定一套照顾不同国家利益和国情、与国际最佳实践一致的国际指导原则。 (五)促进中欧间投资发展,签署高水平、平衡的中欧投资协议,协议包括市场准入和投资保护等内容。 (六)重申基于平等互利的开放、公平贸易和投资关系对两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性,继续扩大两国贸易和双向投资,致力于推动中法两国经济关系在增长中实现再平衡。 (七)鼓励双方中小企业扩大在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和现代物流等各领域合作。 (八)尽快完成签署《中法社保协定》的准备,进而为促进双边投资和人员往来提供便利。 (九)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为两国投资者创造友好环境。推动两国驾照互认,便利两国双向投资和人员往来。 (十)在中法标准化合作委员会框架内加强双方在标准化领域的交流。 (十一)法方欢迎中方积极参与大巴黎投资计划,加强在巴黎大区服务、研发、不动产和交通领域的投资。 (十二)鼓励企业自愿将国际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纳入其内部政策。 六、财政金融 (一)利用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法国信托储蓄银行共同设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为双方中小企业投资和更多投资伙伴关系的建立提供融资支持。 (二)就金融领域尤其是监管改革方面的重大进展加强对话和定期交流。 (三)推进税务部门之间密切合作,落实2013年11月26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 (四)欢迎双方银行与企业发展巴黎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努力和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使巴黎金融市场成为中国对欧元区投资和欧洲对华投资的重要交易地。法方欢迎分配给法国800亿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双方同意继续就在巴黎建立人民币清算和结算安排进行讨论。 (五)欢迎中国银监会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签署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作协议,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投资。 (六)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法国欧洲金融市场协会之间的合作,发展债券市场,推动双方金融机构在对方市场开展业务。 (七)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法兰西银行、法国审慎监管与处置局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之间开展具体项目合作。中国和法国鼓励本国金融机构落户对方国家,在遵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并加强同对方国家相关机构的战略合作。 七、民用核能 (一)在遵循可靠性、安全性和环保方面高标准的基础上,本着负责的态度开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 (二)在中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框架协定、中法第11个和平利用核能合作议定书(2013-2016)框架下继续实现“科技合作”与“工业合作”并举。充分发挥中法核能合作协调委员会机制的作用,继续加深在核安全、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可控核聚变等领域的合作。 在此框架下,两国愿落实如下项目: ——积极推进台山核电站建设,遵循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最高标准,尽早实现台山1、2号EPR核电机组建成投产。 ——在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在华建设乏燃料后处理及MOX燃料生产厂项目的商务谈判,加快该项目政府间协议草案的谈判工作。该项目体现了两国对民用核燃料封闭式循环的重视。 ——支持为设计安全和有竞争力的新型三代反应堆开展的工业合作。 ——在英国欣克利角及其他英国新建核电项目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上,联合双方资金、承包、装备制造和施工能力,加强在第三国开展核反应堆领域的合作。 ——支持两国企业本着互利原则在海外铀矿资源勘探开发领域开展合作。 ——始终将核安全作为中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一项重点。确定双边核安全合作指导委员会框架下开展EPR调试监管、核应急响应与准备、人员交流等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共同推动遵守最高核安全标准。 |
关键词:中法关系,习近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