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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解读“单独二孩”新政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2014-02-22 16: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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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计委解读“单独二孩”新政

  抢先怀孕者批评教育后可补办手续

  建议过一周再去办理准生证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表决稿)》之后,新组建的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立即在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公众关心的单独二孩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适用人群

  生育间隔政策不变

  适用“单独二孩”政策的人群为: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为确保政策的稳步实施,避免扎堆生育造成的就医、就学等公共服务压力,北京市继续坚持《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的规定。即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即符合本市单独二孩新政的年龄标准。

  审批手续

  到女方户籍地审批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本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申请时间

  最好一周后再去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2014年2月21日起,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不过,卫计委同时提醒,卫生计生部门还有一个下发文件、培训区县工作人员的过程。所以建议市民,最好在一个星期之后再到经办部门办理手续。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进行再生育申请。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批,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之日前,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夫妻,在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以依法申请补办《生育服务证》。

  政策衔接

  独生子女费次月停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行为,要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以及《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记者代丽丽

 

关键词:单独二孩,卫计委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