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经三次调整 数量减少
“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三次调整 第一次调整。1986年,陆续确定了331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按198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农区县低于150元,牧区县低于200元,革命老区县低于300元,即列入国家扶持范围。 1994年,颁布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按照199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700元的县一律退出,低于400元的县全部纳入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四进七出”的政策指引下,贫困县增加了261个。 第二次调整。200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贫困县改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东部33个重点县指标全部调到中西部,东部不再确定国家级重点县。同时,西藏自治区作为特殊扶持区域,整体享受重点县待遇,不占重点县指标。全国共有592个重点县,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 第三次调整。2011年,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规定,“原定重点县支持政策不变。各省(区、市)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现重点县数量逐步减少。重点县减少的省份,国家的支持力度不减。” 这次调整,原重点县共调出38个,原非重点县调进38个,全国重点县总数仍为592个。14个连片特困地区内的重点县数量,由调整前的431个增至440个,共增加9个;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重点县数量,由调整前的161个减至152个,共减少9个。重点县中存在的所谓百强县,已被全部调出。 |
关键词:扶贫,贫困县,调整 |
责任编辑: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