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判子女“常回家看看”
两起案件中法院判决子女需每月回家探视一次
昨天(19日)记者获悉,“常回家看看”法规出台后,本市宣判两起此类案件,昌平法院和石景山法院相继判决两案的子女需定期回家探望父亲。
这两起案件的原告都是年过80的老人,他们不但要求子女们给付赡养费,还特别提出让子女定期回家探望。
81岁的尹老爷子共有四子两女,他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他称,1994年至今,两个女儿从没给付他赡养费用,他起诉要求两个女儿支付从1994年2月1日到2013年8月1日期间的赡养费23400元;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共计1000元;承担医疗费用的1/6,两人每星期看望他一次。
另外一起案件的原告是89岁的林老爷子。他起诉称,自己体弱多病而且不能自己行动,生活已不能自理,需要保姆进行看护,日常生活需要支付大量费用,但是三个孩子却不支付赡养费。尤其是大儿子,虽然与他们住在同一小区的前后楼,却从未探视过他。因此林老爷子起诉要求三个子女每月各支付1500元,每周及法定节假日到住处对他进行照顾探视。
虽然两起案件的被告子女都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但是两个法院的判决都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不约而同地指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包括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多方面。
在经济方面,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依法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用。在精神方面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
对于尹老爷子的起诉,法院指出除非有协议约定,否则赡养费不存在拖欠的问题,因此没有支持其索要拖欠的赡养费。判决尹老爷子的两个女儿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1000余元,对老人今后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1/6,并判决两个女儿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住处看望尹老爷子一次。
对于林老爷子的起诉,法院判决其三个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并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住处看望林老爷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