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物价局对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进行了规范,要求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限价。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含按规定委托加工的制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的价格。同一医疗机构生产的同一品种,不同剂型规格制剂的价格应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生产成本、临床需求、税率等自主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