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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意见 党政机关等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3-12-03 10: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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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招聘残疾人和安置残疾人,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

  实施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招聘残疾人和安置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招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岗位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招录残疾人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设区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省、设区市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同工同酬。

  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情况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实施意见提出,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残疾类别超比例安置一人,可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奖励。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内开设为残疾人服务的专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优先,河北

责任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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