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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等部门发残疾人就业新规 考公务员可优先

来源: 河北青年报 作者: 2013-12-03 0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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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由于身体某方面功能受损、机会缺少和权利受限,在就业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是就业群体中的“困难户”。

  为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河北省残联等7部门制订《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并于近日下发。《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招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

  残疾人考公务员不得另设门槛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招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

  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

  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省、市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同工同酬。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可获奖励

  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可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按残疾类别超比例安置一人,可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方便残疾人就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及社会保障等。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在媒体上进行曝光、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文/记者李国静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新规,考公务员,优先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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