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国际

《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 历史不容日本翻案

来源: 新华国际  
2013-12-02 08:40:21
分享:

 1944年开罗会议上中(蒋介石)、美(罗斯福)、英(丘吉尔)三国首脑合影(资料图)

  “日本以《开罗宣言》不具备法律效力来质疑《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是讲不通的。因为在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中,公约、条约、宣言、公报等都属于广义的条约,有其法律效力。”11月29日,在《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来临之际,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高洪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1943年12月1日,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走向胜利之际,中、美、英三国在埃及首都共同发表《开罗宣言》,确立了对日本的侵略罪行以及战后对日本的处理。1945年7月26日,三国首脑又共同发表《波茨坦公告》,再次明确宣告《开罗宣言》所规定的条款必须实施。

  其中,《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如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等应归还中国,其中当然也包括日本利用甲午中日战争之机窃取的钓鱼岛。在国际社会,《开罗宣言》也早已成为战后处理日本相关问题、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国际法准则。

  然而,战后的日本一直存在否定历史、否定《开罗宣言》精神的思想。近年来,其国内右翼势力更是动作频频,不断公开挑战《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安倍晋三政府上台以来,也公然纵容极端民族主义势力抬头,不仅继续否定历史,还试图通过修宪等方式竭力摆脱《开罗宣言》的束缚,突破战后国际秩序。

  因此,《开罗宣言》在日本各界遭受刻意冷落,甚至狡辩《开罗宣言》无非就是三个国家领导人的一个宣言,不能等同于国际法。还有日本右翼学者一再声称,日本并未在《开罗宣言》上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高洪强调,这些立场从根本上都站不住脚,因为在国际法当中,宣言或者以公报形式公布出来的宣言都被视为国际条约。此外,《开罗宣言》已经经过《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的确认,所以它确实有国际效力,对日本也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1]  [2]  下一页  尾页

关键词:开罗宣言,日本,历史责任编辑: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