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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勒死小学生当庭下跪认错 鉴定其患精神病

来源: 新华网  
2013-11-15 08: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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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争议 鉴定争议

  受害方>>

  昨日下午的庭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以及镇江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和被害人家属王先生在庭上展开了激辩。

  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由于受害人家属对这3份鉴定意见都存有异议,因此法院要求3家鉴定机构的两位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第一位接受质证的专家是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副主任医师铁常乐。铁医生在接受被害者家属王先生询问时说,鉴定机构是对犯罪行为作出鉴定,同时遵循无病推理原则,排除“诈病”等情况,对警方提供的材料(包含病人家属、同事等陈述)以及精神检查作出鉴定意见。他认为,在偏执性精神障碍中,妄想是一个突出特征。

  另外一位出庭的鉴定人、镇江四院主任医师张震接受质证时也称,案发前,吴某多疑,有明显的关系妄想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被害妄想。

  正是在吴某是否存在“妄想”这一问题上,王先生提出了激烈的质疑。在质证过程中,王先生不断要求两位鉴定人讲述吴某存在“妄想”的事实依据。

  但两位专家都表示,所谓的依据都在鉴定意见报告中,就是该案卷宗材料中吴某的有关杀人的陈述。

  王先生在休庭时向记者表示,从儿子出事以来,他在听说了吴某被鉴定有精神病后,就开始对这个司法鉴定展开了研究。也曾咨询过多位专家,都认为这3份司法鉴定存在很大的问题。

  公诉人>>

  庭上,公诉人介绍:该案由金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今年4月28日向金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坛市检察院于5月17日转至常州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6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6月24日本案依法对吴某精神状态与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吴某因猜疑同事史某散布其个人隐私而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史某的念头。去年12月12日8时许。吴某在金坛市城西小学美术室布置好作案地点,准备好绳子等作案工具后,以画画为由将史某的儿子小凯诱骗至美术室内,趁小凯挑颜料时绳子勒其颈部,将其勒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小凯系遭他人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吴某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认为,被告吴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昨天庭审结束前,公诉人提出了对被告吴某的量刑建议是无期徒刑或死刑。

  合议庭>>

  昨天庭审一直到6点多钟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合议庭一位法官向记者解释,对被告人作出的3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在法律上仅仅是法庭对其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法庭是否采纳,要看质证的结果。

  对此,常州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司法精神鉴定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刑事审判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患有精神疾病,可能会不负刑事责任。单从这3份鉴定结论来看,被鉴定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还在继续审理,本报记者还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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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女教师,勒死学生,精神病责任编辑: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