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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例微博侵权案:个别言语过激不构成侵权

来源: 荆楚网  
2013-11-04 11: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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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岁的女子洪某被公司辞退后,因公司拖延支付经济补偿金,连发4条微博,指责公司为“黑公司”。公司以其诋毁名誉将她告上法庭。市中级法院昨日透露,这是我市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二审最终判决,洪某微博中只是个别用词不当,不构成名誉侵权。

  女员工连发4条微博泄愤

  洪某去年5月8日进入江汉区某美容院,当一名美容师。工作刚满2个月,美容院将其辞退。因为工作期间,美容院既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发工资,更未为她购买社保,洪某便向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美容院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保。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美容院补偿洪某经济损失近万元。

  该裁决生效1个多月后,美容院仍未向洪某支付工资、补偿金。洪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美容院限期支付洪某工资、补偿金。但该美容院仍拖延不付。

  去年12月10日,洪某发了一条新浪微博,内容为:“工作了2个月,一分钱工资没领到,我把江汉区某美容院告了,他败诉了还是拖延不给工资。靠!有地方说理吗?粉丝们都帮我转转啊,看看这个美容院是什么样的货色,我这里有裁决书,有图有真相。”该微博被转发9次。

  随后,洪某再发一条微博:“这个公司只晓得哄别人的钱,称什么从韩国请来的医生,我一个都没有看到……这样利欲熏天的黑公司公然存在!”当日晚,洪某将上一条微博稍作修改,再次发出。

  12月12日,洪某又发了一条微博:“我把某美容院告上了法庭,他败诉了还拖延时间,真诚希望媒体多关注我们这些打工的人。他们拖欠工资不给,社保也不买,还找无数理由克扣我们打工者的血汗钱。”洪某将这条微博发给了我市一些新闻单位的官方微博。该条微博被转发2次,媒体并未就此事报道。

  公司以其诋毁名誉告上法庭

  今年1月,江汉区某美容院以洪某诋毁公司名誉将其起诉,要求洪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洪某将这些微博删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洪某所发微博系对双方劳动争议事实的叙述,并发表了个人观点,对此,某美容院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洪某所发微博有捏造诽谤医院形象的事实,亦没有举证证明洪某所发微博有不属实的言论,也没有证明微博的转发造成了公司损失的证据。洪某所发微博内容并没有捏造事实,只是有些过激的语言,并不构成对美容院的名誉侵权。法院判决驳回某美容院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微博叙述基本真实未诋毁原告名誉

  侵害法人名誉权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问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因某美容院与洪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洪某在微博中,对双方的劳动争议事实进行了叙述,并发表了个人观点。个人观点中确有个别言词不当,但并未捏造事实,没有对某美容院名誉进行诋毁和诽谤,未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只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某美容院亦无证据证明洪某的上述言论使公众对其品牌产生重大误解,使其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洪某在诉讼过程中已将微博全部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精神,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键词:微博侵权,武汉责任编辑: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