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安徽蚌埠市中级法院对黄山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汪建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将其违法所得追缴国库。
今年3月,蚌埠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汪建设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蚌埠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至2012年间,汪建设利用其先后担任黟县城建局局长、休宁县县委书记、黄山市屯溪区区委书记、黄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毕某等56人人民币506.33万元、美元1.31万元、欧元0.5万元、港币1.66万元。案发后,汪建设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15万元及上海宝山区中环国际公寓住房一套。
对公诉人提出的黄山市顺兴公司向黄山市房管局请求借款200万元,汪建设在其报告上签批意见,其后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毕某2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法院认为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未予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汪建设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予刑罚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供述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汪建设当庭表示不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