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车主闫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开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及在车上乘坐的人员受伤,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日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偷开人刘某负全责,赔偿原告高某83326元,车主闫某没有责任。
2010年11月18日下午,刘某到好友闫某家借摩托车,进入被告闫某家院子后,看见摩托车在院中停放,钥匙在车上插着,闫某妻子和孩子在家中睡觉,刘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摩托车骑走。17时40分许,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桥西区菜市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与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北侧正面相撞,造成高某及在车上乘坐的另一人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未经车辆实际所有人闫某同意将摩托车从闫某家院中骑走,主观上虽不存在盗窃的意图,但属擅自借用驾驶,由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刘某作为肇事者,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闫某作为实际车主,对其停放在自家院中的摩托车已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刘某在闫某及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闫某院中停放的摩托车擅自骑走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摩托车已经脱离闫某的控制,闫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故闫某不该承担本次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我国法律对偷盗机动车肇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盗窃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窃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不应成为赔偿责任人。
对于偷开机动车,则要看车辆所有人是否尽到了严格的管理义务,如果由于其管理上的过失,且管理上的过失与机动车事故间有因果关系,则车主应按照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车辆管理所有人没有管理上的过失,故法院判决其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