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企业自主选经营范围
从9月22日上午举行的我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三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省工商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据介绍,《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放宽了条件,包括:放宽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范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范围由原来的50万元以下扩大到了300万元以下,设立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首期出资可以为零;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到字号和行业之后;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允许“一址多照”;放宽出资方式,允许以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商标权、林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放宽个体工商户免于登记的范围,对个人从事无固定门店的便民修配行业、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在农村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流动商贩,免予办理营业执照等。 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审核合一”范围,对企业名称核准、住所变更、备案登记、补发营业执照等登记事项全部实行“审核合一”,由窗口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全面实施远程核名,将冠“河北”企业名称的受理和初审权限全部下放到市、县(市、区)工商局,申请人可直接到所在市、县(市、区)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全面实行网上年检,企业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申报、修改和通过预审。实行企业主体资格延续制度,对一年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暂不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轻微违法行为减轻或免予处罚 《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将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对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通过行政指导得以纠正的,免予罚款处罚;对法律法规规定可罚可不罚的违法行为,经行政指导可以得到纠正的,免予罚款处罚;对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能积极改正的,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对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能通过告诫、指导加以改正的,一般不再予以罚款处罚。 意见明确,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视情节和改正情况,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从轻就低原则,能轻罚的不予重罚,能按低幅度处罚的不按高幅度处罚。对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危害国计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惩。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规范全省工商系统执法办案,意见明确了“十不准”,包括:未取得执法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非行政执法人员,不准执法办案;不准随意立案,立而不查,或者编造举报信息立案调查;不准以立案查处相威胁变相收取费用;不准违法扣押企业现金、账簿和用于财务管理的电脑;不准违法强行进入企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准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扣押企业财物;不准办案人员个人私自确定罚款数额,或者向被处罚企业提出罚款数额的暗示;不准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先行收取罚款;不准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结和执行案件;对于罚款数额较大且达到罚款最高限额70%的处罚案件(即高幅度处罚案件),办案机构不准自行决定罚款数额。 |
关键词:市场主体,准入,出资,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