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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商登记十五条 新规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3-08-23 10: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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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有限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可以为零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批准实施了《关于推进工商登记管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实行降低资本门槛、解除住所限制、排除前置障碍、扶持项目落地、提升审批效能等十五条新举措,进一步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创业投资热情和市场活力,催生各类市场主体。据了解,此次改革涉及的部分举措在全省尚属首次出台。

  根据该实施意见,石家庄市将进一步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包括放宽核名标准。放宽近似名称认定条件;允许新兴行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市场主体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名称中行政区划和字号的前后顺序。解除住所限制。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有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相关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只需提交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允许“一址多照”,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对省、市重点项目,因条件欠缺,前置审批尚未办理完毕的,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支持新兴行业。对新兴行业加大支持力度,按照“非禁即许”原则,根据市场主体的需求核定经营范围,工商部门提供“保姆式”服务,专人负责、跟踪指导、全程帮办。

  《实施意见》降低了工商注册的资本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有限额规定之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有限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可以为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允许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20%。放宽对冠“石家庄(市)”企业集团的注册资本要求,科技型集团注册资本合计可放宽至3000万元,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2000万元;农业开发型集团注册资本合计可放宽至2000万元,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1000万元。

  《实施意见》要求工商部门转变执法理念,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方式,向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改善执法环境,实行轻微违法不罚或轻罚,对一般性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对违法经营但危害后果不严重并及时消除的,从轻处罚。

关键词:工商登记,市场主体,石家庄

责任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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