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被废止
我省取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今天(9月12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历时两个多月的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活动日前结束———《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采取“打包”的方式进行修改。
据介绍,另外6件被废止的法规是《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这7件废止的法规,有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目前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有的调整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再适用。《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被废止的主要理由是,该条例是1986年通过的,其立法原意是为适应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国家煤炭紧缺的状况,鼓励国家、地方发展煤炭开采,尽快开发煤炭资源。目前,国家的煤炭政策已经发生转变,煤炭产业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政策上限制小型煤矿,淘汰落后煤矿。对煤矿的划分主要是以所有制性质划分为国有煤矿、国有控股煤矿等,地方煤矿的概念已不存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被废止也是因为条例所针对的事项已经消失,条例已无存在的必要。
在此次审视和梳理的地方性法规中,有5件地方性法规规定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行政收费的取消而失效,决定采取“打包”的方式进行修改。这5件法规是,《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河北省渔业条例》。
有关部门认为,《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对有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权限,无上位法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的规定,据此,删除第四十三条中的“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记者刘常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