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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情民意出发河北326件地方法规接受“体检”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3-06-09 09: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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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地方法规再次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

  前不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两个月内对我省现行地方法规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什么近几年我省连续对地方法规进行“体检”?这次“体检”与以往有何不同,要达到什么目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对河北省有关立法机关进行了采访。

  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

  回顾近几年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人们不难发现,2010年和2011年我省先后进行过两次法规清理活动。“这次清理与以往两次清理的目的和侧重点不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介绍,2010年的清理是围绕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而进行的一次法规体系的清理,是一次宏观性的清理,重点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且没有作过系统修订的法规。2011年的清理,是为保障国家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而进行的一次专项清理。与前两次清理不同,这次清理是宏观与微观并重,更侧重微观上具体的法规条文。

  关于这次清理的目标和任务,冯志广指出,主要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决破除一切妨碍我省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建设法治政府与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环境结合起来,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高效运转和稳定的预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把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

  坚持从省情民意出发

  记者注意到,在有关这次法规清理的标准制定原则中,特别强调“要坚持从省情民意出发”。

  “我们的‘省情’就是法治化的发展环境亟待优化,‘民意’就是像省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所指出的那样,营造法治化的发展环境,当前的重点是建设公平规范的经营环境、依法经营的诚信环境、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冯志广作了这样解释。

  本着这一思路,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了这次法规清理的若干标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予以修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涉及行业垄断、地区封锁、限制非公经济发展、乱摊派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等方面内容的;违反上位法规定,不适当地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不符合民、商事法律精神和原则,有违公平、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不利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符;不符合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或涉及行政收费;不符合行政体制改革方向,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相悖。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等。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予以废止: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明显不一致的;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根据我省实际已无修改必要的;立法所针对的事项已经消失、法规已无存在必要的;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明显过时或实际已无效的。“在进行现行有效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的同时,还要确定哪些法规该立。”冯志广说,主要是着眼于重点领域,对那些所针对问题明确、条件比较成熟的有关事项,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确保不留败笔隐患和遗憾

  根据有关计划,本次活动要求在两个月内对184件省本级现行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和142件较大市、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视和梳理,任务重、时间紧、标准高。

  如何保证“不留败笔、不留隐患、不留遗憾”,保质保量地完成目标任务。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已经专门设立了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方案,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规逐项进行审视、梳理,提出办理意见,对相关领域立法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提出意见。石家庄等3个较大市和大厂回族自治县等6个民族自治县也将参照省本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工作开展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同时,委托其他8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省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提出意见。“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预计6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规经过逐项审视梳理,提出办理意见,同时对相关领域立法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提出初步意见。”冯志广说,7月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和充分研究论证,提出总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依法按程序办理,并提出有关建议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向省委报告。

  对于这次清理所面临的困难,冯志广毫不避讳:“工作难度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着力发挥好人大的主导作用,通过统筹立改废,对哪些法规急需清理、怎样清理才合乎人民根本利益并接近于社会利益最大化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有效克服地方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倾向,使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得到充分体现。”“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于自始至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对审查出的重大问题,广泛征求‘一府两院’、下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展开多方调研论证,以形成广泛共识。”冯志广满怀信心地说。记者刘常俭

关键词:地方法规

责任编辑: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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