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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今冬供热室温不低于18℃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2013-09-12 07: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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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冬供热最低室内温度标准将由往年的16℃提高到18℃;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而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而供热单位还将受罚;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否则亦将受罚;如果热费收取单位将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收费单位将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内容均出自日前省政府发布的今年第7号政府令———《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室温应当不低于18℃

  《办法》明确,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若产生争议,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签订供用热合同

  按照《办法》要求,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管网建设费

  按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办法》明确,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按要求,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

  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缴纳85%热费

  《办法》明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还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与物业、水、电费捆绑收费要受罚

  《办法》明确,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否则,供热方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否则,将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称,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对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的,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否收取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办法》的第四十八条明确,热用户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不得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不得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不得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不得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不得有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上述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拆除分散燃煤锅炉

  《办法》称,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记者 张洁)

关键词:供热,单位,用户,河北

责任编辑:赵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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