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金额到底几何,究竟用于何处?多名律师近日向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却未能算清这笔“糊涂账”。这说不清、道不明中,是否隐藏着“秘密”?有人怀疑这笔巨款被截留挪用、中饱私囊,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已经成为地方部门创收手段、明码标价的“超生许可证”,有人投诉征收过程中存在不开票据、私自议价的行为……
追问14省份称不能公开或沉默
今年7月,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致信31个省份的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等相关信息。吴有水只收到了17个省份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共计165亿元。其他14个省份或不予回复,或直言不能公开。至于支出情况,没有一个省份愿意公开。
就19家省级计生部门、12家省级财政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吴有水已致函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说,那14个未回复或不公开的省份肯定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因此他们14名律师联名致信审计署,申请信息公开,询问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审计事项。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说,这笔钱需要监管,“律师们申请公开支出情况是合理的,这里面没有需要保密的。”
乱局征收标准不一弹性很大
一项有法可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何收上来多少竟会“没数儿”?吴有水认为,首先是因为征收标准不一,弹性空间很大。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和违规生育情节确定数额。
吴有水说,现实中,两个收入数据是以县为单位统计的。各省级政府往往只公布一个基本的征收倍数。这个倍数各地不统一,有的收3倍,有的收9倍……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说,今年江西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需缴纳13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而农村居民也需要缴纳大约4.5万元,征收难度非常大。
江西省一名县人口计生委主任说,省里规定每年要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60%以上。但是,由于征收“手段有限”,完成这个任务仍有不少困难。
怪象为拿提成搞“降价促销”
“对计生部门而言,有两个互相‘打架’的任务指标:一是人口控制指标,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吴有水说,一些地方为了多收钱而鼓励超生,村干部可以拿提成;一些地方不按标准征收,搞“降价促销”。
近日,河南西平县一场意在清查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情况的活动,暴露了当前基层计生工作中存在的“收钱放生”、不开票据、私自议价等乱象。
当地一名小学教师说,2011年乡计生办动员说,计生政策有口子,只要交2万元就可生二胎,且保证工作不丢。这名老师去年生了二胎,“2万元没开任何票据。”
交钱后果然没有计生人员再找他们“麻烦”。然而,这次清查活动却让他们陷入困境:去年出生的政策外二胎,要缴纳社会抚养费86736元。
另一名教师说,她2008年生了二胎,乡计生办收了6000元,没有票据。后被人举报,本来要再交3万元的,找人说情减成了1万元。
质疑
攫取私利还是维护公利?
吴有水说,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多年,亟须规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应在省市区内执行同一标准;应由省级财政统一支配,明确其用途,如失独家庭的补助等等,不能县收县用;倍数必须全国统一,且裁量权不能过大,以免留下腐败的空间。
而翟振武认为,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不一是合理的。法律上允许存在一定弹性,因为个人的财产情况不一样。大多数人觉得罚2万元很艰难,但对有些人无所谓,交了钱就能生,这样就产生不平等。所以有的地方出台政策,特殊情况下按个人上一年实际收入的标准来征收。
“这一政策是为了攫取私利,还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如此巨额的资金,去向何处?有无黑洞?”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马广海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尽快信息公开,以透明换取社会信任。
回应
应依法征收及时足额上缴
昨晚,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表示,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基层计划生育部门须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姚宏文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全部上缴国库,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
昨日,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已于3日收到律师关于社会抚养费的信息公开申请,审计署将依法依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