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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回应“擅传公共场所视频受罚”:与反腐不矛盾

来源: 新华网  
2013-08-07 15: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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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省出台有关条例称,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将被处罚,在网上网下引发颇多争议。为此有关方面公开回应: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并不矛盾。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新闻单位、交通枢纽、重要设施、公共场合等应当安装技防监控设施。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的同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在此之前,一段酒店的监控视频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举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目前,涉嫌贪腐的法官因网络举报被停职,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也由此被网民视为反腐利器。在此背景下出台的上述《条例》,于是引发公众联想和质疑。一些网友更是猜测:“上海这事一出,有些人就怕了……”

  对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予以公开回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秦胜军明确告诉记者,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秦胜军说,公民隐私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条例》对保护公民隐私作出了科学规定,如公共宿舍、公共浴池、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明令禁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违反就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包括拆除,同时还要进行处罚。对于一些公共场所,要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为的是保证公共安全。

  “对于一些腐败现象和违法嫌疑,普通公民没有侦查权,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后,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查和查处。所以,《条例》规定并没堵塞言路,与大家关心的反腐败和公众监督之间并不矛盾。”

  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祖勤认为,一方面,从立法目的来说,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出台这样的一个《条例》非常有必要,也说明了河南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法律法规虽然在出台之前都有细致的调研工作,但涉及技术层面的具体细节,比如公共场所概念的界定、如何处罚等,仍有待在施行过程中进行检验。

  “至于公众普遍关心的利用视频监控反腐败问题,真正必要的话,可以通过律师、法院或公安机关来获取监控资料,并不会产生妨碍。”张祖勤说。

关键词:公共场所,视频,擅自传播责任编辑: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