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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让“老赖”寸步难行 是否有效仍待观察

来源: 央视《新闻1+1》  
2013-07-20 08: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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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满祥:

  他那头突然就开始把火点着了,他门口就开始着火了。因为我们当时参与执行的人好多,大概有七八十号人全在那附近,这要爆炸了,那后果真是不堪设想了。

  解说:

  虽然最终法院执法人员排除了安全隐患,但没想到更大的危险还在等着他们,执法人员进入院内,高波竟带领四名男子手持铁锹、铁叉冲了上来。最终青山区法院七名执法人员受到严重伤害,有的是右臂被钢叉刺伤,有的是受铁锹致伤,其中执法局局长王满祥腹部两根肋骨骨折。

  主持人:

  所以怎么去解决这个执法难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可能要比判法本身来的更加的重要,大家的问题可能就会来了,有没有更加强有力的一点的措施呢?当然有。现在我们来看一看这是2012年我们新修订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当中,其实就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等等,那么对于他们隐匿财产的可以发出搜查令,对他们的住所以及财产隐匿地来进行搜查。可以说这样的强制的手段是规定的比较的全面了,接下来我要再请教一下刘局长,您怎么来看这些强制的措施,对于治理老赖的过程当中所起到的一种作用?

  刘贵祥:

  它是这样,民诉法规定的这十五条涉及到的强制的措施,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所必须的,是非常必要的手段,而且在实践中发挥着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也就是说我们采取的一些拘留、罚款等等措施,显而易见的也是对被执行人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还有刑法中所规定的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罪,这对打击这方面的犯罪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问题在于有些情况仅仅靠这种手段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如果说人民法院采取的这种刚才所说到的强制措施,仅仅是借助于人民法院这种本身力量的话,那么我们现在采取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制度,即使借助社会的力量,利用社会的合力编制一支,失信者被执行人无办法兑行的这个网络,让他处处的受到制约,寸步难行。也就是说通过我们使用、运用它的信用记录的有关单位,对他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也达到一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这种效果。

  主持人:

  非常感谢刘局,稍候有相关的问题我们还会继续的请教,应该说老赖它有可能会出现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他们的这种方式和手段可能会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但是本质都是想逃避法律的责任。而且当中有的老赖可能会因为自己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会给我们的执法带来更大的难度和不便,接下来我们再来继续关注,对于这群人我们应该怎么办?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

  解说:

  吴海军湖南平江县嘉义镇(音)人,他的左腿是在一场车祸中失去的,现在只能靠假肢行走。

 

  吴海军:

  那十多年了,我才只有十多岁,现在有了三十八岁。

  解说:

  对于吴海军来说,失去左腿已经是生命中的一场大灾难,但是2012年又一场变故却让吴海军再次陷入困境,这次是健康的右腿。

  吴海军:

  这个腿是2010年6月在沙石大米厂砸伤的,他们卸稻谷的人就不小心,一下子搞下来好多包稻谷,压在我身上就把那个脚压断了。

  解说:

  经过医院救治吴海军的右腿虽然保住了,但已构成六级伤残,沙石粮站在最初支付了5千元后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吴海军将沙石粮站告到了浏阳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沙石粮站除已支付的5千元外,还应付给吴海军八万多元的赔偿,但是胜诉的吴海军在现实中却更像一个败诉者,从2012年5月判决书生效到现在,已过去了一年多,他没有拿到一分钱。即使再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以后,判决还是无法得到执行。

  吴海军:

  找过(法院)好多次,我也不知道这个法律有没有效。

  解说:

  两天前,记者跟随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前往沙石粮站,法官张磊说这已经是他第六次到这里来执行了。最终记者跟随法官前往沙石粮站的主管单位浏阳市粮食局,经过沟通,浏阳市粮食局局长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他会麻烦调查了解相关案情,积极处理好吴海军一案的执行问题。事实上吴海军的遭遇并非个例,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因种种原因也加入了老赖的行列。建设诚信社会谁应该率先垂范,今天下午的发布会最高法的发言人也做了表态。

  孙军工:

  司法解释明显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抓住身份地位特殊的被执行人主体的要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单位推送信息,这将成为破解特殊主体执行难的一个有力的手段。

  主持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有多大的背景,不管你获得了多么大的成就,只要你犯了法就要受到惩罚。那接下来我还想再请教一下刘局,对于这些身份和地位比较特殊的人,怎么去约束他们加强执法力度,有什么好的建议?

  刘贵祥:

  对这些身份比较特殊的人,按照我们目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也采取了相应的制度性措施。比如说对一些失信的当事人被执行人,他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或者是他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的,我们这里边规定了可以向他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他的失信情况,我相信他同样可以发挥相应的功能作用。一个失信于社会,失信于自己的商业行为的人,在一个单位,在一个部门是能够忠实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吗?这是值得让人怀疑的,因此我相信对他的晋升,对他的职位的安排应当是受到一定的影响。

  主持人:

  也就是说把他的守信的程度和他的生存发展空间应该是相挂起钩来,我相信黑名单的这种方式,今天出台的这个新规应该不会是一个句号,您认为在未来要根治老赖的这种现象我们还有哪些进一步去探索和完善的空间。

  刘贵祥:

  应当说我们近几年来,也就是刚才所说的,采取了多措并举的方式,多管齐下,因为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此你不可能有一个单一的方法来解决,要采取各种方法发挥他的综合作用。当然现在所实行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制度为例,目前来说在整个我们国家的社会信息体系刚刚起步,还没有完善、还没有建立一个整体体系的这种情况下,他只是能够发挥部分功能,只有等我们国家的整个社会新闻体系完善起来,建立起来,实际上对它的事前的商业行为、民事行为都会起到一定的威慑和制约的作用。

  主持人:

  好的,非常感谢刘局今天接受我们的采访,正像刘局刚才所说的,中国的这种社会诚信体系处于刚刚起步的一个阶段,因此对于法律的未来进一步的去完善,我们还应该多一些的耐心,毕竟涉及到整治失信工程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一个工程,我们要真正的做到让失信者,有所失,守信者有所得,我们的公平和正义才能真正的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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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最高法,失信者责任编辑:丁丽洁